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该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是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酒店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酒店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实质要素有三个,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的营利性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该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不言自明。从其提供的配备设施、消费需求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该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但实质上更偏重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故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长期通宵上网损害身体健康,长期沉迷网络影响其正常学习,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网络世界信息量大、内容复杂,其中大量的负面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酒店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
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面向的是包括大量的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消费者。该酒店行为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是个体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乃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酒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职能处室工作人员、电竞酒店经营者等50余人旁听庭审。
考虑到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多次进入电竞酒店通宵打游戏,具有一定程度的网瘾,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犯罪与监护人未实施有效教育、引导和管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此,庭审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充分发挥指导令效果,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组织开展了对家长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来源:综合:速新闻客户端、江苏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