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6月,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汽油,并将汽油储存在其租赁的民房院内。6月中旬,王某通过改装轿车安装储油箱运输的方式,从储油罐内抽取汽油提供给其男友所在工地的车辆使用。同年7月1日,王某准备再次驾车运送汽油至工地,当她将轿车储油罐加满准备驾驶离开时,汽车发生自燃引发火情,造成轿车损坏,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民警在汽车改装储油箱内以及院子里的储油罐内查获汽油3844升。
经现场勘查 ,存储汽油的民房附近200米内有汽车站、眼科医院、幼儿园、居民小区,王某的行为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的经营、储存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来源:宿迁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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