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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买卖汽油,宿迁市首例危险作业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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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0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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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近日,由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被判处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宿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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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6月,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汽油,并将汽油储存在其租赁的民房院内。6月中旬,王某通过改装轿车安装储油箱运输的方式,从储油罐内抽取汽油提供给其男友所在工地的车辆使用。同年7月1日,王某准备再次驾车运送汽油至工地,当她将轿车储油罐加满准备驾驶离开时,汽车发生自燃引发火情,造成轿车损坏,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民警在汽车改装储油箱内以及院子里的储油罐内查获汽油3844升。

经现场勘查 ,存储汽油的民房附近200米内有汽车站、眼科医院、幼儿园、居民小区,王某的行为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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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的经营、储存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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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来源:宿迁应急


汽油.png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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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0: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多危险啊,可得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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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0: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支持!非法存储就是很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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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0:5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有本事去查,不带票怎么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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